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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技工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制定被规定。

第二条、技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把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奖励同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技工学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技工学校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五条、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道《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准假或逾期两周不报道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见,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学籍返回原地区。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百分制、五分制)

第八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

第十条、体育课的成绩,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

第十二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以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记分是应住明补考字样。

第十三条、擅自缺考,该课程以零分记,不准补考。考试作弊,应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学生操行评定应以《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学校每月对学生进行一次操行考核,将每月考核累计的平均分记为该学期操行考核成绩,纳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学时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却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退学。

第十七条、学生因病或休学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书,经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备案

第十八条、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离开学校(户口和粮食关系可留在学校);休学期间停发助学金,医疗费有本承担。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汇价的往返路费有本人自理,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有学校酌情补助。

第五章        升级、试读、退学或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完本科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于升级。

第二十二条、学生每学期有两门考试科目经补考不及格者,应随班试读一学期(试读期一次)试读期间停发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试读生在试读期末考试成绩及格者,可以转入正式生;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令其退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7天,;累计旷课十天以上者,应令其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每学年有四门考试科目不及格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7天,;累计旷课十天以上者,应令其退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的转学。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到外的学生,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并争的转入地区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证明和入学手续。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德、智、体和生产实习劳动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称号并向全校公布,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该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五种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须报学校主官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经教育帮助后却有显著进步者,可撤消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具体内容如下: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有违纪行为,拒绝批评者;

2)同学之间制造事端,影响同学团结者

3)不请假,私自缺课者;

4)其他情况违纪者;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警告处分未解除再次违纪者;

2)白天不请假私自外出者;

3)扰乱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损人利己,包庇不良现象者;

4)损坏公共设施,情节严重者;

5)有醺酒、吸烟和赌博行为者;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记过处分未撤消再次违纪者;

2)  挑动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3)  男女之间谈情说爱者;

4)  上网吧、台球厅、录象厅等预娱乐场所不归者;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有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

3)煽动闹事,聚众斗殴、动用凶器打人至伤者

4)有偷盗行为,情节严重者

5)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仍无悔改表现者

5、处分与解除处分

1)对学生处分要慎重,注意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2)对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处提出调查处分意见上报政教处或校委会讨论批准。

3)受各种处分者,经过一定时间考察,如对错误有明确认识,表现突出,可以酌情降低处分或者解除处分

4)凡解除处分者。须经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写出鉴定意见,政教处审核

批准并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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